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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帝股份: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点击量:698    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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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与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做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上报总经理。

  (三)总经理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总经理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同时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按月报至财务部门。

  (三)公司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公司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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